1.哪些财物属于涉案财物?
问:哪些财物属于涉案财物?(2020/07)
答:涉案财物,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监督监察、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追缴、责令退赔,以及从其他单位或人员处接收的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包括:
(一)涉嫌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
(二)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
(三)用于实施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财物;
(四)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对象及有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
(六)其他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有关的财物。
中央纪委2021年12月3日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三条。
参见:周岩编写《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实务问答》第254页,2020年7月版。
2.如何界定“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
问:如何准确界定“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2021/01)
答:“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主要是指被审查调查人通过违纪违法行为所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的财物。其中,直接取得的财物即通常所说的赃款赃物,间接取得的财物是指赃款赃物所产生的收益,主要是孳息,也包括“射幸”活动(指偶然碰运气的“侥幸”行为)产生的收益,比如用于购买彩票而中奖获得的收益等。
孳息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另一种为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比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等。
某项财物一旦为违法犯罪所得即形成赃款赃物,其后,该违法犯罪所得无论是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无论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前的孳息,还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产生的孳息,均应作为违法犯罪所得收益予以追缴。
来源:周岩编写《公职人员政务处分重点难点解析》第91-92页,2021年1月版。
3.涉案财物处置方式有哪些?
问:涉案财物处置方式有哪些?(2020/07)
答:纪检监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
(一)对被审查调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及有关涉案单位和人员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及其孳息收益),予以收缴(含没收、追缴)。其中,属于有关单位或个人合法财产的,责令退赔;
(三)对被审查调查人自述违规收受的财物,因证据缺失等原因纪检监察机关未认定为违纪违法所得的,按照规定予以登记上交;
(四)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在案件审结后)予以返还;(注:冻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或者退还)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方式。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八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移送司法机关涉案财物清单》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清单、照片和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
对不属于犯罪所得但属于违法取得的财物及孳息,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孳息,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中央纪委2021年12月3日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参见:周岩编写《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实务问答》第355-356页,2020年7月版。
4.拒不退出非法所得的应如何处理?
问:违纪人员不肯退出非法所得的应如何处理?(2011/06)
答:违纪违法人员拒不执行退出非法所得的纪检监察决定,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督促执行上述决定;确实无法要求违纪违法人员退出违纪违法所得,且违纪违法人员认错态度恶劣的,应将其作为从重情节,按照相应的党纪法律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或依法处理。
违纪违法人员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拒绝协助纪检监察机关追缴非法所得,包庇、袒护违纪违法人员的,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
参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编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常见程序性问题解答》第159页,2011年6月版。
5.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所获利益如何处理?
问: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所获利益应如何处理?(2011/06)
答: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应当追究其党纪政纪(务)责任;同时将其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的经济利益予以收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所获利益,是通过付出一定的劳动、资金投入取得的,甚至还要承担一定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则在对其所获利益进行收缴时,应当采取收缴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净收益的方式;如果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是与他人合作或合资经商办企业的,不能随意将他人的经济利益予以收缴。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编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常见程序性问题解答》第159-160页,2011年6月版。
6.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能否予以收缴?
问:对违犯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75条第一款(2018年《条例》第85条第二款)的行为所涉钱物能否予以收缴?(2011/06)
答: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而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知情的,应当追究领导干部党纪责任,并由该党员干部、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将该钱款上交组织,组织经审查后予以收缴。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编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常见程序性问题解答》第159-160页,2011年6月版。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者:微信公众号“纪法思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