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区分《问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责任人?
问:2016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2019年《条例》第六条)规定与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如何区分?(2017/11/24)
中央纪委法规室:《问责条例》划分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承担的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这与《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领导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党委(党组)负有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管党治党方面失职失责的,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2.问责方式不包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网友:《条例》规定的问责方式为何不包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即使体现纪法分开,如涉嫌违法,如何体现纪法衔接?(2016/8/15)
中央纪委法规室:《条例》坚持依规治党,突出党规特色,对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如涉嫌违法犯罪,可依照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办理。
3.组织调整、组织处理有哪些措施?
网友:2016年《条例》第七条(2019年《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的含义是什么,包括哪些措施?(2016/8/15)
中央纪委法规室:组织调整与组织处理都属于职务调整范畴。《条例》采用“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表述,兼顾了不同情节,更为完整准确,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进行问责留下了空间。
编者注:2021年3月19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规定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五种组织处理方式。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结束了之前多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组织处理”缺乏统一规范的历史。
4.诫勉谈话是否影响表彰、提拔?
网友:请教诫勉谈话是否属于组织处理,是否有期限规定,对提拔使用、表彰是否有影响?(2015/9/14)
中央纪委法规室: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组织处理。
编者注:2016年《党内监督条例》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改为适用“提醒谈话”,将诫勉适用于“轻微违纪问题”。即诫勉适用于已经构成违纪、违法,但情节较轻的情形,不能适用于不构成违纪、违法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以及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比如,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因此,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应当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六条 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晋升职级。
编者注:上述党内法规明确了诫勉对于被诫勉人员的影响内容。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诫勉决定,应当抄送被诫勉人员所在单位和有关组织部门,由有关单位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或公务员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执行六个月的影响期。
5.通报的影响大于诫勉,为什么在诫勉之前?
网友:2016年《条例》第七条(2019年《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通报的影响大于诫勉,为什么在诫勉之前?(2016/8/15)
中央纪委法规室:2015年6月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报则没有影响期。诫勉的影响比通报要严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者:微信公众号“纪法思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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