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飞霞南路20号部分厂房(230.68㎡)租赁结果公示
更新日期:2014-02-10 10:41:32 点击率:次
位于市区飞霞南路20号的原方正企业集团部分厂房(230.68平方米),全部为一楼车间。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温华资评报字[2013]0117号),该厂房一楼车间的租金建议值为25元/(㎡·月)。经集团审批,同意以续租方式租赁给温州市鹿城新艺防伪材料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2014年2月15日始至2015年2月14日止,租金为25元/(㎡·月),年租金69204元,租金等费用按半年结算,由乙方在每期的前30天一次性付给甲方。现根据《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温工集〔2013〕322号)的文件精神,对结果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察监事审计室反映,联系电话:55598011。
20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