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刊发了湖南省双牌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红安违纪案件剖析。2016年3月,刘红安在明知纪委调查自己的情况下,依然不收敛、不收手,明目张胆地向双牌县财政局和县委县政府接待科索要数十条高档香烟和数十瓶高档酒,声称要去“跑关系”。这种目无党纪、狂妄贪婪的行为,给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
心是贪时最狂妄,人在狂时最大胆。一个人如果心无所惧,行为就容易无法无天。一名党员干部如果不把组织和纪律放在眼里,就容易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从近年来查处的一系列腐败案件看,一些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忘记了党的教诲、组织的培养、人民的嘱托,把权力当成自己谋私的手段。他们之所以在权、钱、色的诱惑面前栽了跟头,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对党纪应有的敬畏。
遵纪守法,没有特权,没有例外。这些心无所惧的违纪者,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高估自己,低估党纪。他们藐视组织、无视纪律,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做,最终越“雷池”、闯“红灯”、踩“底线”,到头来让自己坠入违纪违法的深渊。
古人云:做人要记住一个“怕”字。知道“怕”、懂得“惧”,既是行为的“紧箍”,又是思想的“清醒剂”。邓小平同志指出,共产党员“一怕党,二怕群众,三怕民主党派,总是好一些”。这就告诫党员干部要有敬畏之心,时刻坚持自省自律、慎言慎行。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说,这个怕、这个惧,体现的是对党的章程的尊崇,对党的纪律的敬畏,对党的规矩的遵守,是不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不逾越任何红线的自我约束。
知有畏,行有止。对党员干部来说,内在约束与外在监督两者缺一不可。一方面,党员干部必须自觉加强党性修养,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另一方面,要加强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织要加强监督管理,抓早抓小,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督促党员干部内心敬畏纪律、行为遵守纪律。(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崔桂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