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租赁标的物
租赁资产位于温州市鹿城路375号(含商铺、办公区域、仓储用房),其中:
1、负一层:28间商铺,合计建筑面积4340.61㎡,业态为木业综合类;一层:13间商铺,合计建筑面积3084.88㎡,业态为卫浴类;二层:16间商铺,合计建筑面积3908.16㎡,业态为卫浴类;三层:9间商铺,合计建筑面积3736.37㎡,业态为瓷砖类;四层:18间商铺,合计建筑面积3874.75 ㎡,业态为瓷砖类。
2、一期办公区域为五层到九层:6间办公用房,合计建筑面积3325.22㎡。
3、1区-3区、8区商铺及仓储用房共26间,合计建筑面积4063.09㎡。
4、特陶大楼一楼、二楼、三楼商铺及五楼办公区域共5间,合计建筑面积1975.6㎡。
5、特陶大楼沿街商铺3间,合计建筑面积330.41㎡。
二、租赁底价
1、资产租赁标的物1、2租赁价格不低于《资产评估报告》(皖中安温(2019)(估)字第 GZ190113 号)价格;
2、资产租赁标的物3、4、5租赁价格不低于《资产评估报告》(皖中安温(2019)(估)字第 GZ190114 号)价格;
3、每年进行第三方租赁价格评估或询价,根据评估或询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租赁价格。
三、拟定租期及合同签订
1、已签订合同的商铺继续履约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公司合署办公方案的要求,原与温州市陶瓷品市场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甲方变更为温州国际家居装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2、商铺、办公区域、仓储用房《租赁合同》实行三年一签,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四、租赁对象
1、2020年度温州陶瓷品市场入驻品牌及商铺租赁价格,详见附件。
2、建材家居行业,具有较好品牌且业绩优良、有持续竞争力、诚信经营信誉良好的公司、自然人。
五、租金 、费用管理
1、资产租赁标的物1、2
①租金半年一付,具体按《租赁合同》规定执行;商铺租赁价格包含商铺租金、中央空调费、公共水电费(各商铺内电费自负);
②商铺物业管理费:10元/月/㎡(建筑面积);
③办公区域物业管理费:5元/月/㎡(建筑面积),办公区域内中央空调费与电费由承租户自负,每月按实际结算。
2、资产租赁标的物3、4、5
①租金半年一付,具体按《租赁合同》规定执行;
②商铺、办公区域电费、水费由承租户自负,每月按实际结算。
六、租赁结果公示
1. 根据国资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及《温州国际家居装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陶瓷品市场有限公司(温州陶瓷品市场)租赁管理办法(暂行)》,对上述租赁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2. 公示期内,对以上公示方案若无其他方提出异议的,则按拟定的租赁方案签订租赁合同。若其他方有异议,请异议人以书面形式向温州国际家居装饰市场开发公司纪检小组或市场管理(策划)部提出。
七、联系方式
1. 纪检小组:李女士 88730962
2. 市场管理(策划)部:程女士 88713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