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各地、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以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强化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创新监管方式,保持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但近段时间,我市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仍然多发,较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安委〔2011〕6号)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现就我市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等文件精神和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密组织,严格监管监察,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与责任分工
(一)重点范围:道路交通、消防、渔业船舶、建设工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机械制造、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各地、各有关部门也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明确工作的重点范围。
(二)重点内容:把目前最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打击重点。
(1)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①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②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③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④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⑤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⑥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⑦未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2)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①交通运输领域:重点打击驾驶人酒后驾车,客车超员、超载、超速行驶,驾驶人不按规定让行,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驾驶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无证营运、无证维修、无证驾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
②渔业船舶领域:重点打击擅自改变作业类型,非法转让渔船,未按规定有效配备安全生产设施,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作业航行超员、超载、抗风力航行或作业;无证上岗,伪造渔船和船员证书,违规操作;非法占用航道、锚地进行捕捞、张网等。
③消防领域:重点打击占用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违章搭建;在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建筑物的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要求,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民居通天房作坊不符合消防要求的;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建设工程使用前未经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或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
④建设工程领域:重点打击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整改。
⑤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未经“三同时”审查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持证上岗;涉及化工管线和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非法违法充装、检验和供应“螺丝瓶”等。
⑥烟花爆竹行业:重点打击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储存危及公共安全;超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等。
⑦非煤矿山:重点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未依法审批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查处露天矿山未实行自上而下开采,采剥工作面形成一面坡、伞檐、阴山坎、空洞和危岩等不稳定岩体;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采空区不按规定处理;违规排放尾矿、废渣等问题。
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点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超员、超量、超产、超时和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
⑨机械(船舶)制造行业:重点打击冲压、剪切机械,金属切削机床,铸造、锻造设备等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电气设备、电焊机、手动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等未设置漏电保护;起重机械、运输机械等特种设备未设置限位连锁等安全装置,无证上岗、违章作业。
⑩冶金行业:重点打击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等。
各县(市、区)和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也可根据实际和近年来发生各类事故的分析,将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多发的非法违法行为列为重点打击的内容。
(三)责任分工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机械(船舶)制造、冶金等行业(领域)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2.交通运输领域中,道路交通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渡口、渡船由市港航局(市渡口办)牵头,温州海事局配合。
3、渔业船舶领域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组织,市旅游局、温州海事局配合。
4.消防领域由市消防支队牵头组织,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市住建委等部门配合。
5.建设工程领域由市住建委牵头组织,市城管与执法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监察局、市水利局、市电力局等部门配合。
6.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由市经贸委牵头组织,市公安局配合。
三、工作步骤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集中在4月下旬至7月上旬,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下旬-5月上旬)。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尽快全面启动。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有利于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上旬-6月中旬)。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中旬-7月上旬)。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检查督查活动,督促各单位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加强整改;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抽查复查。市安委会将对各地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也是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打非”治理措施,逐级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文件要求成立“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打非”工作的统一领导。同时,各地和市级牵头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进行层层发动,周密部署。其他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打非”专项行动。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工作指导和推动,加强协调配合。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
要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落实责任,严明纪律
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2010]23号文件的规定,强化县、乡两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打非”工作的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造成事故多发或较大以上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四)标本兼治,狠抓长效
要针对非法违法行为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和政府监管两个责任,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不断巩固提升“打非”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
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兑现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要坚持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猖獗、后果严重的地方和企业,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联络,信息畅通
各县(市、区)和市级牵头部门的“打非”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于5月10日前报市安委办,“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汇总表于7月1日前报市安委办。并要在具体工作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及时上报信息。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打非方案
抄送:省安委办,市委办、市政府办、赵一德市长,陈浩副市长。
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5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