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物业位于市区瓦市巷86号瓦市大院(15平方米),办公使用,属于国有房产,经工业集团公开招租,拟租赁给温州市仪表仪器配件厂,租赁期限为2015年2月1日始至2016年1月31日止,年租金4800元/年,租金等费用按年结算。
现根据《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温工集〔2013〕322号)的文件精神,对招租结果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自本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察监事审计室反映,联系电话:55598011。
(2) 位于市区黎明西路238弄19号(8m2),经询价该租金建议值为1440元/年。经集团审批,拟以续租方式租赁给应小芭,租赁期限为2015年2月16日始至2016年2月15日止,年租金1920元,租金等费用按年结算。
现根据《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温工集〔2013〕322号)的文件精神,对以上续租方案进行公示七个工作日,如其他方有高于本续租价格的新报价,请报价人以书面形式向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提出,并缴纳年租金20%的保证金。联系电话:88835422。
2015年 1 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