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位于市区万寿巷9-25号(除17号)房产(158.77平方米),该房产为温州市针织三厂和鹿城房管分局共同所有,属公管房。根据评估报告书结果(温兄评〔2014〕018号),该年租金建议值为362000元。拟同意以续租方式租赁给周雄心、张戴武,租赁期限为2014年7月1日始至2017年6月30日止,年租金362000元(房管租金由针织三厂缴纳),租金等费用按季度结算。
2、位于市区解放街64号房产(216.917平方米,其中一楼35.97平方米、二楼148.477平方米、三楼32.47平方米),该房产为温州市针织三厂和鹿城房管分局共同所有,属公管房。根据评估报告书结果(温兄评〔2014〕018号),该年租金建议值为308000元。拟同意以续租方式租赁给周君倩,租赁期限为2014年7月1日始至2017年6月30日止,年租金308000元(房管租金由针织三厂缴纳),租金等费用按季度结算。
3、位于市区解放街66-68号房产(56.44平方米),该房产为温州市针织三厂和鹿城房管分局共同所有,属公管房。根据评估报告书结果(温兄评〔2014〕018号),该年租金建议值为396400元。拟同意以续租方式租赁给方淑丽,租赁期限为2014年7月21日始至2017年7月20日止,年租金396400元(房管租金由针织三厂缴纳),租金等费用按季度结算。
4、位于市区解放街72号房产(48.13平方米,其中一楼26.91平方米、二楼,21.22平方米),该房产为温州市针织三厂和鹿城房管分局共同所有,属公管房。根据评估报告书结果(温兄评〔2014〕018号),该年租金建议值为212900元。拟同意以续租方式租赁给包涴琴,租赁期限为2014年7月21日始至2017年7月20日止,年租金212900元(房管租金由针织三厂缴纳),租金等费用按季度结算。
5、位于市区解放街413号房产(19.25平方米),该房产为温州市鞋帽厂和鹿城房管分局共同所有,属公管房。根据评估报告书结果(温兄评〔2014〕018号),该年租金建议值为32300元。拟同意以续租方式租赁给许小琴,租赁期限为2014年8月14日始至2017年8月13日止,年租金32300元(房管租金由针织三厂缴纳),租金等费用按季度结算。
6、位于市区江滨路442号房产(21平方米),该房产为温州市工业集团和鹿城房管分局共同所有,属公管房。根据询价结果,该房产的租金建议值为在原租金8502元/年的基础上递增3﹪;拟同意以续租方式租赁给鹿城区正一厨房用品店,租赁期限为2014年8月1日始至2015年7月31日止,年租金8757元(房管租金由承租人自行缴纳13098元/年),租金等费用按年结算。
现根据《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温工集〔2013〕322号)的文件精神,对以上续租方案进行公示七个工作日,如有其他方有高于本续租价格的新报价,请报价人以书面形式向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提出,并缴纳年租金20%的保证金,联系电话:55598079,如有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察监事审计室反映,联系电话:55598011。
20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