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位于市区飞霞南路20号的原方正企业集团部分厂房(24平方米),为一楼店面24㎡。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温华资评报字[2013]0117号),该厂房一楼店面的租金建议值为60元/(㎡·月)。经集团审批,同意以续租方式租赁给鹿城南郊慧芳五金工具修理店,租赁期限为2014年6月20日始至2015年6月19日止,年租金17280元,租金等费用按半年结算。
2、位于市区飞霞南路20号的原方正企业集团部分厂房(20平方米),为一楼车间20㎡。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温华资评报字[2013]0117号),该厂房一楼车间的租金建议值为25元/(㎡·月)。经集团审批,同意以续租方式租赁给鹿城南郊小丽机械加工场。租赁期限为2014年5月30日始至2015年5月29日止,年租金6000元,租金等费用按半年结算。
现根据《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温工集〔2013〕322号)的文件精神,对以上结果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察监事审计室反映,联系电话:55598011。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