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位于市区飞霞南路20号的原方正企业集团部分厂房(57平方米),为一楼店面23m2、车间34㎡。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温华资评报字[2013]0117号),该厂房一楼店面的租金建议值为60元/(㎡·月)、车间的租金建议值为25元/(㎡·月)。经集团审批,同意以续租方式租赁给鹿城南郊机械加工场,租赁期限为2014年3月25日始至2015年3月24日止,年租金26760元,租金等费用按半年结算。
2、位于市区飞霞南路20号的原方正企业集团部分厂房(23平方米),为一楼店面23㎡。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温华资评报字[2013]0117号),该厂房一楼店面的租金建议值为60元/(㎡·月)。经集团审批,同意以续租方式租赁给鹿城南郊小丽机械加工场。租赁期限为2014年5月30日始至2015年5月29日止,年租金16560元,租金等费用按半年结算。
3、位于市区西山东路银来花苑B幢101室店面(54平方米),根据市场询价情况,该店面的租金建议值为在上一年即36000元/年的基础上递增5﹪。经集团审批,同意以续租方式租赁给蒋婷(艾丽舍美容生活馆),租赁期限为2014年4月16日始至2015年4月15日止,年租金37800元,租金等费用按半年结算。
4、位于市区金都商厦5号的店面(38.45平方米),根据市场询价情况,该店面的租金建议值为在上一年即17568元/年的基础上递增5﹪。经集团审批,同意以续租方式租赁给莫好克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2014年4月16日始至2015年4月15日止,年租金18446元,租金等费用按半年结算。
5、位于市区解放街375号的店面(20.8平方米),根据市场询价情况,该店面的租金建议值为在上一年即12408元/年的基础上递增6﹪。经集团审批,同意以续租方式租赁给叶玲莉,租赁期限为2014年4月1日始至2015年3月31日止,年租金13152元,租金等费用按半年结算。
6、位于市区解北街435号的店面(16.83平方米),根据市场询价情况,该店面的租金建议值为在上一年即15576元/年的基础上递增5﹪。经集团审批,同意以续租方式租赁给叶晓燕,租赁期限为2014年4月1日始至2015年3月31日止,年租金16355元,租金等费用按年结算。
现根据《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温工集〔2013〕322号)的文件精神,对以上结果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察监事审计室反映,联系电话:55598011。
20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