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2011年8月8日四部委视频会议精神以及《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浙国资委发[2011]15号)的要求,请你单位对照文件,如有符合条件人员,请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国企退休教师人员统计。举办职教幼教机构的企业(企业不存在的由其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负责退休教师档案资料整理、资格初审、人员公示、待遇申报、确定基础养老金归属地等相关工作,以学校为单位于2013年5月17日前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
注意事项:幼儿保育员(负责照顾幼儿生活起居的工作人员)不在上报范围。
附件1、《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浙国资发〔2011〕15号)。
附件2、《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
附件3、《关于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工作流程》。
2013年4月27日